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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影响工业的清洁水法和地下水做出裁决

最高法院清洁水法案

最高法院在2020年4月23日星期四以6票对3票的裁决中裁定,清洁水法(CWA公司)可以通过地下水将废物的间接排放废物排放到联邦监管河流和海洋(水域)。CWA的要求具有长调节点源通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排放到表面水域(NPDES公司)许可证计划。地下水从来没有被视为美国联邦水(WOTUS),通过各自的州处理系统(SDS)许可证,将地下水排放到地表水(GWSDs)的监管权留给各州。

法院汇总了毛伊县六县夏威夷野生动物基金,18-260号,即污染物通过通航水域间接通过地下水,是直接排放的“功能等效物”。毛伊岛县在拉哈伊纳废水回收设施拥有并运营四口注入井,这些注入井每天排放约300万至500万加仑经处理的废水。废水经过地下水大约半英里,进入太平洋。原告辩称,该县应持有NPDES许可证,以便向WOTUS(即太平洋)排放。

《清洁水法》要求污染的“点源”必须获得“向通航水域添加任何污染物”的许可证,否则可能导致每天5万美元以上的罚款。当废物通过管道从源头进入水体(点源)时,废物产生者必须获得发证机构(在许多情况下是国家监管机构,但在某些情况下是美国环境保护局)的NPDES许可。最高法院的裁决确认,在某些情况下,注入地下水井的废物现在可能需要获得联邦CWA的许可。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了一个质量标准,在这个标准下,NPDES许可证是必要的,并将案件发回9号法庭审理申请标准的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规定的标准表示,当对地下水的排放是“直接放电的功能等同物”时,需要CWA申请和NPDE允许。大多数法院舆论确定了确定“直接出院的功能等同物:”的七个因素

  1. “过境时间,”
  2. 行驶距离
  3. 污染物通过的物质的性质
  4. 污染物在传播过程中被稀释或发生化学变化的程度
  5. “污染物相对于离开点来源的污染物量的污染物的量,”
  6. “污染物进入通航水域的方式或区域的方式,”和
  7. “污染(此时)保持其特定身份的程度。”

法院指出,时间和距离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因素可能更为重要。这项裁决没有宣布地下水是“美国的水”,但它确实承认了地下水和地表水之间的监管联系。

这不是第一个法院挑战,认为GSWDS需要NPDES许可证,并解决了Wotus的范围。在4中听到了类似的西装弗吉尼亚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这是一个正在出现的问题,未来的许可决定和法庭案件将以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为指导。一个积极关注的领域是污染物通过煤灰沉淀池、采矿尾矿坝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地下水移动。在许多情况下,不会有注入井,如夏威夷的情况,作为明确的点源。对于池塘、盆地和垃圾填埋场来说,污染物通过地下水的运动更加扩散。设施运营商和监管机构必须考虑最高法院定义的七个因素,以确定地下水中污染物向地表水的移动是否是“直接排放的功能等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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