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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决的问题在影响行业的清洁水法和地下水

最高法院清洁水法

2020年4月23日星期四,最高法院以6比3的结果裁定,《清洁水法》(CWA)适用于通过地下水将废物间接排放到联邦管制的河流和海洋(美国水域)中。《水污染控制条例》规定,点源污染物通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npd)许可程序。地下水从来没有被认为是美国的一个联邦水(WOTUS),并规定已经通过各自的国家处理系统(SDS)允许离开美国地下水到地表水排放(GWSDs)。

法院的结论是毛伊县诉夏威夷野生动物基金会案,第18-260号即污染物通过地下水在可通航水域中间接流动的“功能等同”是直接排放。毛伊县在拉海纳废水再生设施拥有和经营四口注水井,这些水井每天排放约300万至500万加仑经过处理的废水。废水通过地下水流了大约半英里,进入太平洋。原告辩称,该郡应该有NPDES许可,以便向WOTUS(即太平洋)排放。

清洁水法案要求的污染“点源”获得许可证“加入任何污染物对通航水域”和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超过$ 50,000的罚款日报。废物产生者必须有一个NPDES从发证机构允许(在许多情况下,国家监管机构,但在某些情况下,美国环境保护署)当废料经过管道从他们的源水体(点光源)。最高法院的裁决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废物注入地下井,现在可能会受到联邦CWA允许。最高法院阐述了质的标准下,其NPDES许可是必要的和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回到9th巡回上诉法院适用的标准。

最高法院制定的标准说,当向地下水的排放“在功能上相当于直接排放”时,CWA是适用的,并且需要获得NPDES许可。多数票法院意见确定了在决定“直接排放的功能等同物”时需要考虑的七个因素:

  1. “渡越时间。”
  2. “行驶距离,”
  3. “材料的性质,通过该污染物行进时,”
  4. “在何种程度上的污染物质是稀的或化学改变其行进,”
  5. 进入通航水域的污染物总量与离开点源的污染物总量的相对比。
  6. 污染物进入通航水域的方式或者区域
  7. “污染(在那一点上)保持其特定特性的程度。”

法院指出,时间和距离是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因素可能更为重要。声明地下水的这一裁决戛然而止是“美国的水”,但它也承认地下水和地表水之间的监管环节。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对GSWDs需要NPDES许可和WOTUS范围提出质疑了。类似的诉讼在4个州也有先例th上诉巡回联邦法院在弗吉尼亚州和上诉明尼苏达州立法庭。这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许可决定和诉讼案件将寻找最近的裁决由最高法院进行指导。积极关注的领域是污染物通过地下水煤灰沉淀池,矿山尾矿坝,以及渗滤液从垃圾填埋场的运动。在许多情况下,不会有注水井在充当明确的点源夏威夷情况。池塘,水池和垃圾填埋场,污染物通过地下水的运动是更加分散。设施操作人员和监管者将不得不考虑由最高法院以确定所定义的七个因素如果污染物的地下水面水的运动是“直接排出的功能性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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